第一个携款走人的租房中介公司
2002年年底,北京恒基无限房地产经纪公司利用其租房业务非法骗取广大业主的租金100万元左右,并且携款逃逸。这是当时北京租房中介市场出现的最为恶劣的事件,此事惊动了北京市工商、房地产和公安部门。恒基无限公司采取“向承租人收取半年以上租金,只支付出租人三个月左右的租金”的方式截流了大量租金。据悉,公司的法人代表为王敬,而幕后老板是一个叫张风的中年男人,他曾于2001年年底以同样的手段诈骗了50万元左右,当时他用别人名字注册的公司是“百年恒基房地产经纪公司”。
“恒基无限公司”诈骗事件,在京城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引发了房地产经纪业内对“房屋银行”业务的讨论。其中,言词最愤怒最诚恳的正是当时还没有犯事儿也没有被转让的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公司,其总经理王世刚强烈表示,对中介的考评监督刻不容缓。他说:“‘房屋银行’市场混乱,游戏规则有章不循。有一些公司本身很脆弱,创立不到一年,把‘房屋银行’作为掘取第一桶金的出口,多收少付,挪作他用,一旦某个产业链出现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公司内部缺乏监管和规避风险的机制,贪欲膨胀,多入、虚入业绩,不预留防风险基金,恶性循环;还有少数公司当初注册中介公司就是为了诈骗。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多收客户的房款,然后,以种种理由拖欠业主,最后携款走人。那么,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做‘房屋银行’业务?我以为要有门槛,便于方方面面的监管。比如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投诉率不超过10%,这样做起码可以把游击公司、三无公司清除。‘恒基无限公司’事件留给我们的反思很多:第一,加强对公司、企业诚信行为的考评监督刻不容缓。让那些玩火自焚的法人、公司再无市场出路,创造一种停牌机制。第二,最关键的还是各公司要建立一套内在的管理体制。在‘房屋银行’的押金管理、房款、免租期、差价等问题上自我约束。”
恒基无限房地产经纪公司携款走人后,虽然广大房东房客反应强烈,但由于犯罪嫌疑人一直下落不明,此事最终不了了之。这给一些非法中介留下了一个恶劣的暗示:中介可以利用租房业务的政策漏洞,狠骗一把后一走了事。
坚石卷钱事件捅了大娄子。
事隔一年,又有租房中介公司卷钱走人了,这次恰恰是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一周的时间里, 每天都有百十位房东房客聚集在大钟寺中鼎大厦坚石公司总部, 他们因为房屋银行中介公司卷走租金后隐身,或唉声叹气,或义愤填膺。据估计,数百人的损失至少有500万元。坚石公司这次把事情闹大了,仅海淀刑侦大队接到的报案就达数百起,其中既有为治癌症、给孩子攒学费而被迫出租的贫苦房东,也有美国留学生房客。
据北京市工商局备案,北京坚石公司最初是由地产大老板潘石屹成立的,他在1999年9月将法人变更为其弟潘石坚。2003年6月24日潘石坚将公司转给了于波,此后于波在8月12日又转给了段玉龙,段玉龙在10月28日又转给了王建华。事发后,潘石屹、潘石坚兄弟的律师出面澄清:坚石公司在2003年6月24日以后与潘家兄弟无关。
海淀分局刑警经侦队连续接到报案,均反映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未给房主租金的情况下突然蒸发。据侦查员调查,坚石公司一方面以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大量聚敛房源;另一方面却以大大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将房子转租出去。坚石公司与房主们约定,扣除一至两个月的租金作为佣金,而给房主的房租付费方式则采取每月一付。但房子转租后,坚石公司却要求房客必须以年租金的形式,一次性向坚石公司交纳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租金。
警方认为,这是一种明显违背商业规则的高进低出经营方式。从表面上看,坚石公司在做赔本买卖,但却能够使该公司在短期内吸纳尽可能多的房源。由于有一至两个月时间坚石公司无需向房主付费,这个时间差给“空手套现”提供了条件——坚石公司可以不付一分钱便拿到房源并转手出租套取大量租金。
坚石公司曾被评为北京首批“放心中介”,而在2003年5月,该公司已被取消“放心中介”称号。但是,于波接手后,不仅始终打着“放心中介”的旗号经营,还继续使用变更前的执照。并且,于波虽然名义上仅做了两个月坚石公司的法人代表,但事实上他在转让坚石公司后却从未离开过,而是全盘操控该公司的经营。此间,于波曾以高达50%的提成作为诱饵,指使公司旗下的10余个分部以高进低出的方式大量套取房屋租金。
据海淀警方统计,坚石公司半年便套取租金550余万元,受害群众多达770多人。到坚石公司蒸发时,其账户上只有4000元。
租房中介继续携款走人

就在坚石公司主要责任人携款走人、各方议论纷纷之时,北京金百佳房地产经纪公司和北京立天基业房地产经纪公司也卷款走人了。 “金百佳海淀分部经理携款潜逃”的消息就像一枚炸弹,在30多名与金百佳房介海淀分部签订房屋委托合同的房主中间炸开了锅。房主们纷纷与“金百佳”总部的负责人进行协商。“金百佳”承诺3日之后给出解决的办法。
当事房主张女士说,去年5月份,她与金百佳房地产公司海淀分部签订了一年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但是在收到3个月的房租之后,就再也没有消息了。向总部询问才知道,与她签订协议的海淀分部经理携款潜逃了。
“我的要求是立即终止与他们的合约!”张女士说,“金百佳”还应补清欠她的两个月租金。
不久前,某网站的BBS上出现了一条紧急求援:北京某高校张某等8名学生突然被他们租住房子的房主通知必须马上搬出去,理由是房屋中介“立天基业”今年1月份没有向房主支付租金,为此房主先后两次拨打110请警方协助让学生腾房。而学生们已经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一次性向“立天基业”交清了一年的租金。当学生们拿着2003年7月18日与立天基业房屋租赁公司签订的正规合同去找“立天基业”讨公道时才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几乎与此同时,许多租房人和房主发现,“立天基业”西直门分部、东三环分部等不是电话没人接听,就是被告知办公室已经换成别的公司。
有同样遭遇的赵兴先生在工商局网上查到“立天基业”注册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原“立天基业”公司法人代表卷款失踪了。
家住西直门外的赵先生于2003年9月5日与北京立天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把位于西直门南小街的一间44平方米的楼房以每月1550元的价格委托“立天基业”西直门分部出租。
赵先生说,2003年12月中旬,他到“立天基业”西直门分部去退多交的电视费时,发现分部已经没有人了,门上贴着一张纸条,留了个手机号码。他打通电话,接电话的人告诉他:“公司同事都出去玩去了。”过了一些日子,手机也打不通了。他再去西直门分部,发现一片狼藉,工商人员正在往外搬运电脑、桌椅等办公设备。他到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立天基业”的法人住所去询问情况,也无结果。赵先生得知,还有很多人也在投诉“立天基业”。
2004年元月初,赵先生到北京工商信息中心去查询时,发现该企业名称、营业注册号和住所都没有变,法定代表人却由王××变成了冯××,但仍然联系不上。2004年1月6日,赵先生到法院申请立案。

于波被抓传出信号
人们在为非法中介携款走人、相应措施迟迟未出台而感到无奈的同时,担心还会有更多中介公司如法炮制非法操作却逍遥法外。正在这时,传来了坚石公司老板、犯罪嫌疑人于波在海南被抓的大快人心的消息。
现年34岁的于波近年来一直混迹于北京的房屋中介公司,熟悉行业中的许多行规。案发后于波下落不明,警方只查到于波曾以100多万元现金在亚运村和望京西苑购买了两套住房,却找不到于波的踪迹。
一个多月后,正当案件陷入僵局时,于波的两个妹妹突然活跃起来,试探着问警方100万元能否了结于波的官司,这引起了警方的注意。2004年2月10日,警方发现于波的妹妹在住处与海口进行了长达57分钟的通话,警方立刻锁定了海口。
2月13日,3名侦查员赶往海口。根据于波妹妹的通话记录,侦查员采取排除法慢慢缩小包围圈,最终将于波可能藏匿的地点定位在海口市国贸大道天昊大厦内。3月24日,侦查员得到准确消息,于波和一名年轻女子同住在大厦一套二居室内。当晚23时许,于波及其女友蔡敏被抓获。侦查员进入房间时于波正在上网,他的床头撂着3本书,分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3本书已经被翻得起了毛边儿。
据于波交待,因为公司根本没钱付给客户房租,所以他赶在支付租金的日子到来前悄悄卷款逃离。他的女友蔡敏是坚石公司的出纳,案发后随他一同逃亡。3个月内两人先后去了大连、山东、广东和广西,春节前在海口住了下来。于波卷款逃跑后,一直关注着北京方面事态的发展,并通过妹妹打探情况。“坚石”受害者的集体行动及媒体的广泛关注使于波感到事态严重,逃到海口后他闭门不出,每天抱着《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苦读。当他感到无论如何也难逃罪责时,就为自己设计了彻底消失的计划。于波前往当地整形医院了解整形手术的情况,准备整容。同时他找人为自己制作了一个名为吕宜柱的假身份证,以便在当地隐姓埋名。警察找到他时,于波正在想办法弄一张“死亡证明”。
3月27日,于波、蔡敏被押解回京。4月2日,海淀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及伪造居民身份证批准对于波、蔡敏依法逮捕。
与此同时,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和北京市工商局对媒体称,正在加紧拟定监管租房中介的有力措施。至此,人们看到了租市正走向规范的信号。
两大黑洞导致“房屋银行”坍塌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房屋银行”之所以屡屡出事,源自市场上存在的两大黑洞:一是中介市场不规范。北京有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公司2000余家,实际从事经营的则有4000余家,其规模不一、信誉不等,真正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而“房屋银行”业务操作起来需要中介公司有相当的经济实力、畅通的销售网络、优秀的经纪人队伍和高超的企业管理水平。但实际上很多小的中介公司根本不具备以上条件。当然更有一些不法中介恶意行骗,利用高进低出的手段欺骗消费者,卷款之后再改头换面,注册一家新的公司重操旧业。
二是消费者不成熟。总结近年来北京发生的几起较大的“房屋银行”诈骗案,诈骗者所使用的伎俩大同小异:高进低出,利用高价承诺骗取业主信任,收入“房屋银行”后再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出手,然后收取承租人高额押金和半年以上的房租,再按月支付给业主房租,从而导致资金沉淀,卷款逃跑。这种手法的惟一诀窍便是利用人们消费心理不成熟,喜欢贪图蝇头小利,结果导致贪小便宜吃大亏。
业内人士为监管租房中介支招儿
置业家园公司负责人:企业自规和行业标准最重要。
他表示,中介公司就该有业务运作模式的自我规范,在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的同时,更要保障客户利益。最重要的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行业标准,在“房屋银行”的合同文本、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方面细化和公开,中介公司要遵照行业标准运作。
首创金丰易居公司副总经理杨春龙:“房屋银行”业务一定要设高门槛。
他说,不管是正规的还是非法的小公司,都不具备开展“房屋银行”业务的能力。正规的“房屋银行”业务需要公司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一般一套房源需要八九家客户与之相对应,才能顺利地租出。租赁前后的服务也很多,如租赁前的打扫、粉刷和装修,租赁中衍生的服务,以及租期结束后交接服务甚至赔偿,这些都是小公司所不愿意或无力办理的。
北京鑫尊公司总经理刘军:“房屋银行”业务不适于大面积推广。
据他介绍,“房屋银行”业务本来很好。一方面房东可以省时省心,另一方面客户可以免交中介费。但是“房屋银行”业务在北京目前的口碑不好。“房屋银行” 既需要中介有很高的诚信度,同时中介也需要有很高的利润才能维持运营,这种业务方式目前仅适于个案委托,不适于大面积推广。
我爱我家公司副总经理胡景辉:“房屋银行”业务也应该有相关法律。
他认为,目前,“房屋银行”业务毕竟还只是在民间操作,即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该项业务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限定。业务如何操作,如何实施,还只是靠着中介行业内的行业自律行为来保障客户的利益,这样做的结果只有混乱。

专家把脉“房屋银行”
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市场二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房屋银行”的问题:
首先,提高“房屋银行”业务操作门槛。设定操作“房屋银行”业务的资格,如中介公司必须在注册资金、规模、品牌、成立时间、投诉率等方面达到一定条件后才可以从事该项业务。这样可从源头上杜绝不法公司的介入,也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成为可能。
其次,行业主管部门应就“房屋银行”的操作流程、操作标准、业务内容、各方权益责任、业务监管、纠纷解决等问题加以明确,以保障该业务的运作有据可依、各环节严密无漏。否则,仅取消“房屋银行”的名义,不法中介仍旧可以另贴标签重新开张。
第三,全程监控。政府主管部门对于中介公司的监管不应只在该中介公司即将进入经纪行业之前进行审核审查,而要做到实时监控、即时管理。有违规苗头、集中投诉就要及时调查,有问题要重罚。如:明显高价收房就可举报,然后查处;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就应该勒令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经营资质;政府应有黑名单,对投诉量高的单位定期公示,将不法中介与不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第四,市场引导和培育。正确引导消费者对“房屋银行”的认识,培育消费者成熟的消费心理,了解正确的市场行情,不会再因为消费心理不成熟而一而再、再而三地被骗子公司利用。
第五,不仅管企业还应管人。中介公司的经纪人,有时候明明知道该公司正以非法的方式进行违规操作,但是迫于压力,没有举报。因此,对违规经纪人要进行处罚,最高者可判罚其终身不得从事经纪行业。
北京最新政策制约租房中介
日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式公布了《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租房中介起到了制约作用。该办法规定2004年5月1日起,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暂行办法》规定,除承租人不能按期到指定银行交纳租金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将租金的交付渠道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从中介公司自行收取、管理改为由政府所指定的银行按合同进行管理,银行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应当使用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新近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有关部门设置了保证金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将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将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银行将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同时,《暂行办法》还对保证金的使用设定了警示线: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补足保证金,其保证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80%的,银行将于当日书面通知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由市房屋置换中心通过网站予以公布。
《暂行办法》规定,已经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并于2004年5月1日后继续开展此项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除应与指定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外,还应于2004年5月20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并于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租金转入代收、代付银行账户,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相关链接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
一、为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租赁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经营活动。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指定。
四、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被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协议送达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应当使用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银行依据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件为其开设账户。
六、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银行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件为其开设账户。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承租人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到银行交纳房屋租金。
承租人不能按期到银行交纳租金的,可以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交。
八、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承租人委托交纳租金的,应自收到租金之日起3日内将租金存入代收、代付银行。
九、代收、代付银行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代收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按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的约定将应付租金划入出租人账户;将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得部分划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
十、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将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代收、代付银行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
十一、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期满,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继续维持出租代理关系的,应当续签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 十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或中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同意变更或中止的书面材料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其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后,由银行返还其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
十四、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四条办理,已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2004年5月20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租金转入代收、代付银行账户,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应有持证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号码。
十六、符合房屋租赁代理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指定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名单由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通过“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统一公布。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补足保证金,其保证金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银行应于当日书面通知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由市房屋置换中心予以公布。
十八、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在2004年5月1日前已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再开展该项业务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并应于5月20日前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第一批与指定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的七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如下:
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金丰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有关《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指定银行及具备房屋出租代理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情况可以通过“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http://www.bjfdc.gov.cn)”查询。


组 稿/王 蓓
责任编辑/华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