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4日上午,面对宣读死刑执行令的法官,死囚刘顺龙突然开口:“我有重要线索举报!”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他的死刑执行被暂缓。6月25日下午,在线索被确认无重要价值后,刘顺龙又被依法执行死刑。
刘顺龙原是江苏省冶金物资供销公司财务部副主任,因多次将公款1000多万元转借他人,造成数百万元公款无法追回;他还以单位名义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并携公款375万元出逃,钱款被其挥霍。押赴刑场前,刘顺龙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说:“虽然我提供的线索没用,但我还是非常感激你们依法办事,给了我这一次机会。”
“人命关天”,一个“天”字表述了生命的至高无上。正因如此,剥夺人的生命权成了刑法对犯罪分子的最高处罚。
死刑是法律惩罚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一旦出错,是无法挽回的。法官对死刑案子,即使是一个微小的疑点,也一定要查明查透,必须把案子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而不复得,生命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人世间许多罪过都可以弥补和挽救,人死了就再也没有挽回的余地了。宁可错过一千,不可使一人冤枉地“人头落地”,应该成为我们司法审判中一个必须坚守的信条。对犯人是否应该执行死刑应该慎之又慎。
有人说,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状况如何,是考察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法治水平极其重要的标尺。这不仅是死刑犯的生命线,也是我们大家的生命线。
尊重生命无疑是一种进步,一种时代的进步,一种法治的进步。
科学家杀妻分尸可否戴罪立功
因为杀妻分尸,2003年4月,徐建平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但却有近200人上书法院,为其求情,理由是:“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
45岁的徐建平是浙江省绍兴县人,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害人丁遐是徐的妻子、该公司董事长。
2002年5月26日晚,二人发生争吵,丁遐打了徐建平两个耳光。徐此前喝了些酒,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击打丁遐头部,一手又使劲按住丁的后颈部,导致丁遐窒息死亡。之后,徐为掩盖其罪行,将妻子的尸体肢解,抛尸灭迹后潜逃外地,直至当年11月15日被警方抓获归案。此前,以徐建平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有10项。他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是纺织界广大设计人员及商贸人员重要的花样选定参考工具书,它填补了国内空白。他主持开发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先进技术,结束了国内印花布手工传统描稿的历史。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是世界上能生产数控印花机的仅有的两家公司之一。此外,徐建平组织开发的“金昌EX6000”印花电脑设计分色软件,是当时国内少有的可参与国际竞争的专业软件,仅在绍兴县推广后,每年轻纺业增加的附加值就达3.5亿元,目前依然占据着全国纺织业50%左右的市场,还销往许多国家。他主持攻克的转移印花辊筒雕刻工艺,被科技部列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他主持开发的数控激光直撞制网机,是国家两个五年计划都没有攻破的项目,徐建平仅用两年时间就一举攻克。
对徐建平在中国纺织技术领域的贡献,在业内有着广泛的认同,他本人也因此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就在关押期间,徐还争分夺秒地赶制技术发明的图文材料,完成了3项实用新型技术,专家均评价很高。
因此,许多科技界人士主张让他“戴罪立功”。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王寅生,曾担任过绍兴轻纺科技中心的技术顾问,是徐建平夫妇的老朋友。他在写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呼吁信中说,从长计议留下徐建平一命,对家庭、企业、地方经济、轻纺科技、国家纺织行业,都是最理想的选择和判决。王寅生认为:“刑法和法律的责任,不是单纯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而是制止刑事案件、预防刑事案件以及减少刑事案件对个人和社会的损失。徐建平的社会贡献是一般企业家难以相比的。如果不以极刑判决,他就有可能继续这种常人难以做出的贡献。”
华中科技大学激光研究院研究员何云贵也致信法院:“鉴于徐建平在中国轻纺技术行业内所处的重要地位,恳请法外施恩,枪下留人。”
在吁请枪下留人的人员中,还有绍兴当地的几十位工程师、人大代表,他们几乎都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徐建平的二审辩护律师邓继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参照此条,有重大社会贡献的罪犯也应该享受同等“待遇”。
1999年5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名已核准死刑的罪犯进行改判,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的一条重要理由,就是该罪犯在羁押期有3项实用新型设计被国家专利局授权专利。现在,该罪犯仍在服刑,并由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2003年,他的又一项专利被国家专利局授权。
目前,徐建平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此案在新闻媒体上引起了争论,许多人提出:“社会贡献”能否代替“法律惩罚”?科学家杀人就该法外施恩?就社会贡献来说,有大有小,“杰出科学家”是大,普通人是小。如果杰出科学家能用“大贡献”抵罪,那么是否意味着普通人可以用“小贡献”抵罪呢?贡献社会与杀妻分尸,在法律面前,这两者风马牛不相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从轻处罚”,法律确实有这样的条款,但这个“重大立功表现”同时也是有明确限定的。我们只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人提出,人是平等的,平等的原因就是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可见其宝贵。如果一个人为国家、为地方做过一些贡献就可以随意杀人,并把尸体一块块切了扔掉,视人的生命如草芥,那么,生命的尊严何在?法律何以维护尊严?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
有人说,没有法制时要呼吁立法,有了法制又要法外留情,这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徐建平就算是科学家又如何,奥姆真理教制造沙林毒气的也是科学家。专利证书可不是铁券丹书,能当免死牌用。功是功,过是过,不能用功抵过,是现代法制社会的特点;功可以抵过是封建社会的特点。有功应赏,他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社会已经给了他应有的回报,现在犯了法,也要依法处理。如果搞以功抵过,此例一开,势必后患无穷。
还有人认为,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徐犯没有被减轻罪行的客观要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铁定的罪行。仅因200人上书法院即改判,是对法律的亵渎。在大力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这种行为是不能允许的。
枪下留人,留亦法治,不留亦法治
曾经轰动全国的延安“枪下留人”案最终结果是当事人董伟被裁定死刑,2002年9月5日上午在延安伏法。这个历经百余天的“枪下留人”事件,已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重重一笔。
2001年5月2日零时许,董伟与多人酒后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因琐事与宋阳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在场人劝开后,董、宋二人又在舞厅旁继续打架。董伟用地砖连续打击宋的头部,宋阳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阳因被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中枢衰竭死亡。根据这些情况,法院认为,董伟因琐事竟用地砖猛击宋阳头部,致其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董伟不服,以该案中被害人宋阳也存在过错、一审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陕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4月27日,代理此案的西安律师朱占平专程赶赴北京申诉。4月29日早晨,在延安中院即将对董伟执行枪决时,朱占平律师的申诉最终被接受。就在董伟被枪决前4分钟,最高人民法院传令死刑暂缓执行,延安刑场上发生了惊心动魄的“枪下留人”的一幕。
这一段故事如同惊险电影一样戏剧化,可谓惊心动魄、一波三折。
董伟的辩护律师朱占平是如此叙述的:“2002年4月28日上午,我来到最高人民法院门口,刑庭一位女法官出来把申诉材料拿了进去,并表示将尽快进行审查。这天下午5时许,我在一个小饭馆吃饭时手机响了,是董伟的父亲打来的,他在电话那头放声大哭,告诉我,他刚接到法院的通知,死刑明天上午10时30分就要执行。”
次日早晨,朱占平早早赶到法院门口,走进传达室拿起了电话。但此时刑庭正在往新办公室移电话,所有的电话都打不通。他试图说服传达室的武警放他进去,可值班武警告诉他这是纪律,坚决不同意。他只能抱着一线希望轮番拨打刑庭的几部电话,期盼有哪部电话突然安装就绪。已经是上午9时40分了,电话仍然没打通。这时,董伟的表哥打来电话说,囚车和执行武警已经开进了看守所。“朱律师,来不及了,我们知道你尽力了……”电话那头传来啜泣声。
朱占平只说了一句:“只要枪声没响,我的努力就不会停止!”
9时45分,朱占平终于以要进大院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借口“变通”领到一张通行证,迈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
9时50分,朱占平一路小跑冲进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李武清副庭长的办公室。朱占平用最简练的语言介绍了案情和申诉理由。他剖析了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董伟的行为是防卫过当,虽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罪不致死,判处死刑有失草率。
9时55分,李武清听过朱占平的介绍,马上就找到负责西北片的有